矿产资源生态补偿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作为主要试点领域之一,已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但仍需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现状,指出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接下来,对生态补偿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并提出三个理论基础:矿产资源的价值论、耗竭性理论与外部性理论。
其次,文章详细阐述了矿产开发中实施资源生态环境补偿的具体途径。包括建立矿产资源环境税,对过度开采、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和恢复;推动绿色开采技术,减少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鼓励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投资,支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项目。
以《生态补偿条例》为核心,建立健全配套的法规体系。国家层面应分别制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单行立法及实施细则,地方也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各地的实施办法,以使生态补偿实践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生态资源补偿费征收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征收范围包括矿产开发、土地开发、旅游开发、自然资源开发、药用植物开发和电力开发等。征收主体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征收的补偿费纳入生态环境整治基金,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与恢复。
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
+12———福建矿业整合模式
1、福建省在生产小矿的关闭、淘汰、联合、改造方面有着较早的实践。2001年和2004年,福建省政府发布的《实施方案》和《联合改造方案》推动了资源的整合,创立了一种1+12的整合模式。
2、年和2004年福建省政府制定下发的 《福建省生产小矿关闭、淘汰、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 《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方案》部署开展都涉及资源整合工作,创建了1+12的资源整合模式。
3、本书将小矿分为三种类型,即独立型小矿、分散性小矿和分割型小矿,并对每类小矿的发展方式提出建议。